為救愛女,趙先生拿出珍藏的10萬元真品字畫,不料卻被拍賣公司以2000元的贗品價格處理掉。想要討個說法、追回字畫,卻發(fā)現(xiàn)拍賣公司已是人去樓空。日前,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趙先生訴拍賣公司一案,法院判決拍賣公司賠償趙先生損失10萬元。
趙先生是一個收藏愛好者,收藏了很多知名畫家和書法家的作品。一日,趙先生上小學的女兒發(fā)現(xiàn)患了嚴重的腦血管疾病,手術和藥物需要一大筆錢。于是趙先生把珍藏了多年的幾幅字畫交到金華拍賣公司(化名),雙方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約定趙先生的藏品20件交由金華公司拍賣,底價由趙先生確定,拍賣公司可以收取拍賣價款10%的傭金。趙先生在合同上寫明,20件貨物的底價不得少于10萬元。
不久,趙先生突然接到拍賣公司通知,說20件藏品已經(jīng)以2000元的價格處理掉了。趙先生聽到消息差點暈倒。“且不說這些字畫是多年收藏的真品,就是贗品也遠遠超出這個價格。”于是,趙先生把拍賣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0萬元。
庭審中,金華拍賣公司辯稱,趙先生的藏品均是贗品,市場價格甚至不足1000元,以2000元的價格處理掉已經(jīng)爭取了最大利益。第二,趙先生口頭委托拍賣公司無底價拍賣藏品。
面對拍賣公司“無底價拍賣”一說,趙先生拿出了合同,上面寫著藏品底價10萬元。金華拍賣公司聲稱這段文字是趙先生事后加進去的,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經(jīng)法院初步審理,雙方簽訂的拍賣合同一式兩份,趙先生提供的合同上有這段文字,而拍賣公司卻無法提供自己保管的那份合同。法庭準備將該份材料提交鑒定機關鑒定,拍賣公司卻在最后表示不申請鑒定。
法院認為,趙先生將藏品交給拍賣公司后,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委托拍賣合同。拍賣公司既未按合同約定組織拍賣,又沒有將字畫退還給趙先生。在未經(jīng)趙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藏品以極低的價格處理,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違背了委托初衷,違反了受托人的合同義務。
對于拍賣公司主張趙先生口頭委托無底價處理也無法得到法庭支持,法官最終支持趙先生的訴請,判令拍賣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