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經過探索,我國“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初步形成。與此同時,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在保障性住房體系、立法、機構建設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
整合保障性住房產品實現內部可流動
在不同的階段,根據不同的工作重點,我國推出了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一批住房保障政策和相關產品。然而,這些保障政策規(guī)定和產品處于內部相互割裂的狀態(tài),互不隸屬。
比如租售安排上,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廉租房以租為主。在騰退方式上,經濟適用房五年之后還可以售賣,這意味著經濟適用房對應保障對象相對于廉租房、公租房保障對象的收益會大很多。
武漢大學中國住房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國安說,這種割裂的狀態(tài)造成保障體系之中存在一些覆蓋盲點,形成規(guī)模不小的空白區(qū),有些保障對象因為自身的經濟條件找不到適合的保障產品。
為此,建議整合已有的保障房政策、產品,根據困難群體收入變化在不同保障產品之間實現對接、流動,打破現行住房保障體系內部割裂的狀態(tài),實現政策并軌,建立高度統(tǒng)一、有彈性、可轉化的保障房產品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實現住房保障政策的并軌,確定統(tǒng)一的保障條件、待遇標準等。
標準并軌,即按照收入條件、住房條件和凈資產價值等確定統(tǒng)一的保障標準,經濟條件相同,享受的保障待遇相同,確保橫向公平。
管理并軌。改變保障性住房分塊管理的格局,將所有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與非政府單位及個人共有的住房)納入統(tǒng)一的管理體系,按照統(tǒng)一的管理規(guī)則進行管理。
騰退并軌。改變騰退規(guī)則和執(zhí)行不統(tǒng)一的格局,實現所有保障性住房騰退規(guī)則的統(tǒng)一,確保政府、投資者和住戶享受公平的騰退待遇。統(tǒng)一,而且這之間不能轉換。不同的體系相互分割,保障待遇、準入條件以及補貼等方面、騰退都不一樣。
可租可售促進住房保障體系內資金良性循環(huán)
租與售都不能成為住房保障產品的唯一形式。對于地方政府和建設單位而言,租可以保證政府手里有足夠的保障房存量,售可以通過出讓產權快速回籠資金。對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不同的階段會有不同的產權要求,當經濟條件獲得改善時,也會考慮到購買住房的產權。
曾國安教授說,“可租可售,租售并舉”的含義,是指保障性住房既可向保障對象出租,也可向保障對象出售。租售并舉也應該是住房保障的常態(tài)。到底以出租為主,還是以出售為主,同樣要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和住房供求狀態(tài)確定。
江西省吉安市房管局局長張愛新、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房產管理局住房保障辦公室主任高艷軍基層干部說,保障房的“租售并舉”可以加快政府建設資金的回籠,減輕各地建設資金壓力,建議國家盡快總結各地的經驗教訓,在國家層面出臺有關“租售并舉”的規(guī)范文件和指導細則。
這些專家認為,調整保障性住房租與售的關系,可以按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在近期,租售并舉,以租為主。主要原因是住房供應總量嚴重不足,政府擁有和政府所能支配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太少。第二階段,在住房供求大體平衡,政府擁有較大規(guī)模的保障性住房之后,即可從“租售并舉,以租為主”向“租售并舉,租售并重”轉化,形成租售并舉、租售并重的住房保障體系。第三階段,在住房市場供過于求,市場租金合理、穩(wěn)定的條件下,實現“租售并舉,以售為主”。
出臺專門法規(guī)規(guī)范住房保障各個環(huán)節(jié)
按照國家統(tǒng)一部署,“十二五”我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將進入快速推進期,但是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仍缺乏立法保障,實施主要靠地方自發(fā)的摸索,保障房建設方式、保障標準、保障方式、退出機制等也以地方的土政策為主。
面對如此大的系統(tǒng)工程,國家應盡快出臺《住房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住房保障安居工程順利推進,既要明確各級政府在推進住房保障工程中的責任,規(guī)范保障房投資、建設、分配、管理運營、保障對象退出、流轉等各個環(huán)節(jié)。
在立法上,基層建議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需要有明確且務實的目標。保障性住房建設既要有宏觀和長遠目標,也要有短期和現實目標,這些目標不僅可以量化政府責任,而且具有評價的可操作性。如,明確規(guī)定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設數量,明晰各個地方“最基本住房”應達到的標準。
其次,明確分工。其它國家一般由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負責落實。我國不但要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責任分工,還要明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資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財稅優(yōu)惠等方面的具體責任。
同時,需要突出監(jiān)管。為了防止政府部門的承諾或目標落空,應明確有關部門不作為、慢作為和亂作為的法律責任,對于不履行責任者不僅要限期予以糾正,而且對于主要責任人應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職。
此外,今后還必須明確城市規(guī)劃的科學性,防止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弄虛作假。我國現在城市規(guī)劃方案隨意性太大。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土地財政收入,許多城市將保障性住房建在郊區(qū),人為地增加了保障性住房使用者的生活成本。所以,住房保障法必須從城市規(guī)劃入手,在制定城市規(guī)劃時,優(yōu)先考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需要,在城市中心部位保留足夠的空間,以供應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建設需要跟進
盡管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一些基層的住房保障機構建設工作,依然非常滯后。
巴彥淖爾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住房保障科科長劉志文說,住房保障實施幾年來,切身的體會就是機構建設滯后。比如巴彥淖爾市設了保障科,下屬旗縣區(qū)設立了保障中心或保障股,總體看算做得好的,但是這些機構大多無專門的辦公場所,人員大部分也是兼職。目前,巴彥淖爾市的住房保障科專職人員只有4個,然而當地僅棚戶區(qū)改造工程一項,就需要建設房屋8.78萬套,工作量太大。
臨河區(qū)房產管理局住房保障辦公室主任高艷軍,同時還是臨河區(qū)的房地產管理辦公室、危舊房改造辦公室的主任,2010年上面分來一名大學生,之前這么多牌子,就他一個工作人員。他說,全區(qū)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有3300多戶,配租有1744戶,棚戶區(qū)改造項目34個、18666戶,每天光看材料就夠受的。
高艷軍說,目前辦公沒有專項經費,加班沒有補貼。從項目申報,到工程實施、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房屋申請、審核、分配,再到后續(xù)管理和服務,得全程參與。保障戶和項目工地分布很散,辦公室沒有配車輛,人員也沒有交通補貼,但是每天都在外邊跑。別的單位有假日,住房保障人員的加班是常態(tài)。
包頭市房產管理局廉租科科長黃國明說,機構建設滯后,也會制約住房保障體系的建設。包頭市房產管理局廉租科連黃國明在內,目前只有3個人,包頭市下屬的各旗區(qū)未設立專門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機構,也沒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現有工作主業(yè)依賴社區(qū)管理機構開展,隨著配租規(guī)模的擴大,估計工作人員們會“越來越累”。
在其他一些地區(qū),也存在類似的情況。為了更好地推進住房保障建設工作,建議至少在省、市、自治區(qū)層面上,應該出臺一個統(tǒng)一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建設制度,以讓各盟市有章可循,成立專職的住房保障體系管理機構,也應該有硬性規(guī)定,并保障經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