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9-03-02 記者:王志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新華社南寧3月1日電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近日下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機構、建設計劃、建設用地、面積標準、銷售對象、產權登記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 《管理辦法》將原來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調整為低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由原來夫婦家庭收入低于當地人均工資6倍,調整為按低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范圍內。同時,《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設廳了解到,2009年廣西計劃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300萬平方米,完成投資38億元。新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全部按《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建設、出售。《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更有利于解決確實需要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人群的需求。 《管理辦法》出臺后,2004年4月28日下發(fā)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點評:廣西的做法大概是沖著糾正“經濟適用房”不“經濟”而來的。大家對“經濟適用房”的意見較多,其中一條就是這面向中低收入者的房子多被高收入人群買了去。這次廣西嚴格限定收入階層,從“中低”縮小到了“低”,這“低”還有了量化指標“低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 限定的做法顯然是出于好心,但效果如何有很大疑問。試想,廣西的城鎮(zhèn)人均收入是多少?比這還要少一成,估計人均月收入不會超過八九百元。現(xiàn)在的城市里,這等收入養(yǎng)家勉強,攢錢可夠戧。買房?哪怕是比市場低一截的“經濟適用房”也是實現(xiàn)不了的夢。最終,買得起的肯定不會是規(guī)定中的“低收入者”,只能是有其他收入來源的名義“低收入者”。 各地“經濟適用房”的推進都不順利,這其中的教訓告訴人們,“解決居住”和讓人們“擁有住房”是兩個不同的社會經濟目標,前者只解決“居住權”,后者卻要實現(xiàn)“財產權”,而低收入階層最缺乏的就是財產,途徑和目標之間還有很深一條溝。杭州最近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不僅可買而且可租,便是先考慮解決“住”,給“經濟適用房”另找了條出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