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7-12-24 記者:劉錚 周婷玉 崔靜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
|
據(jù)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社會保險法草案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五大社保險種缺乏綜合性統(tǒng)一法律、強制性偏弱等現(xiàn)狀有望轉變。 這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加大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力度。根據(jù)草案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欠繳數(shù)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往的處罰上限是兩萬元。而且,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jīng)其主管部門同意,可從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對不足額繳納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賠償三大問題 據(jù)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張景勇
吳陳)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二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大問題。 二審稿首先進一步明確了在什么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才承擔全部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進一步明確了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第三,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責任時,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