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海證券借殼S*ST集琦(000750,SZ)上市”一事風波不斷,桂林國資委一方聲稱不惜采取“單邊行動,強行推進”,另一方長治市昂生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昂生集團)稱對方的“單邊行動”違法違規(guī),在雙方爭執(zhí)的關鍵時刻,桂林工商局一紙公文將事情推向高潮。
在紛爭面前,當時各方的依據(jù)何在?國海證券借殼S*ST集琦上市尚需得到國務院國資委、證監(jiān)會等部門的同意,其結果將會如何?
集琦公告國海借殼
2006年12月12日,S*ST集琦發(fā)布2006-40號公告稱,收到控股股東桂林集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琦集團)關于目前正與國海證券就該公司借殼S*ST集琦上市有關事宜進行接洽的函;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S*ST集琦公開造假,12月12日發(fā)布的2006-40號公告有重大虛假陳述,我當時作為集琦集團董事長、S*ST集琦董事長并代行董事會秘書,在上班期間,毫不知情的情況下,12月12日下午,S*ST集琦副董事長蔣文勝擅自越權簽署了該公告,事實上當時董事會中有兩名董事(張秋利和裴啟亮)及兩名獨董(段應碧和蘇明)對發(fā)布此公告及公告內容均不知情。”2006年12月26日,張秋利對記者說。
裴啟亮也對記者表示在2006-40號公告發(fā)布之前毫不知情。
記者查閱S*ST集琦有關公告發(fā)現(xiàn),S*ST集琦于2006年12月13日以傳閱方式召開了第五屆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同意張秋利先生辭去公司董事長職務,并選舉蔣文勝先生擔任董事長,在此之前,張秋利為S*ST集琦董事長并代行董事會秘書,時至記者截稿時,張秋利和裴啟亮依然為S*ST集琦董事。
為何時任S*ST集琦副董事長的蔣文勝簽署上述公告?
“我得到了張秋利的授權,所以簽署了該公告。”蔣文勝如此回復記者,并給記者提供了一份《授權委托書》,該《授權委托書》內容為“茲委托蔣文勝副董事長全權代表桂林集琦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即S*ST集琦),處置將桂林集琦中藥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14%股權轉讓給桂林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以及將桂林集琦中藥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56%股權轉讓給桂林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簽署相關協(xié)議。”授權人為“桂林集琦中藥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秋利”,時間為2006年12月11日。
“該《授權委托書》是授權蔣文勝代表公司轉讓桂林集琦中藥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與國海證券借殼沒有關系。”張秋利認為。
盡管如此,2006年12月21日,S*ST集琦再次發(fā)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集琦集團已于2006年12月16日與廣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稱索美公司)簽訂了《框架協(xié)議》。根據(jù)框架協(xié)議,集琦集團擬將其持有公司41.34%的股份全部轉讓給索美公司。此次股份的轉讓價格初步定為人民幣1.8億元。根據(jù)約定,雙方應在2006年12月21日完成正式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簽署,并在該正式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中明確,索美公司將于2006年12月22日向集琦集團支付7000萬元的股權轉讓預付款。S*ST集琦同時表示,“此《框架協(xié)議》的簽訂屬于國海證券借殼本公司上市系列事項之一”。
相關資料顯示,索美公司系國海證券的第四大股東,出資額為7300萬元,持股比例9.13%。該公司與一致行動人廣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國海證券的出資額合計14500萬元,合并持股比例為18.13%。國海證券的第一大股東是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其出資額為28000萬元,持股比例35%。
是否有法律障礙?
根據(jù)桂林市政府的批復文件,集琦集團有兩個股東,桂林國資委持有51%股權,昂生集團持有49%股權。作為昂生集團董事長和集琦集團董事長,張秋利認為桂林國資委單方推動集琦集團轉讓S*ST集琦股權存在法律障礙,昂生集團向證監(jiān)會遞交了有關舉報材料,這份材料反映:集琦集團轉讓持有全部S*ST集琦股權這一重大事項,是在集琦集團的兩股東未達成一致且未經集琦集團董事長張秋利授權的情況下,桂林國資委單方面以“股東會51%股權表決通過”,并授權集琦集團副董事長蔣文勝代表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簽訂重大資產處置協(xié)議。根據(jù)當時重組集琦集團時,桂林國資委與昂生集團簽署的協(xié)議,由昂生集團派出集琦集團董事長,桂林國資委派出副董事長,雙方另外簽署了補充協(xié)議,雙方約定,涉及集琦集團200萬元以上的資金流出桂林以及集琦集團的重大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事項,須經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北京泰福律師事務所的周偉偉律師認為:張秋利作為合法產生的集琦集團董事長,對外代表集琦集團處理一切重大事務,“集琦集團出讓S*ST集琦全部股權”屬“集琦集團的重大資產處置”,根據(jù)雙方約定和《公司法》,任何繞開董事長作出的一切決定和行動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
“這個資產處置沒有法律障礙,我們咨詢過律師,根據(jù)《公司法》,作為持股51%的集琦集團大股東,桂林國資委是有這個權限的,我是根據(jù)集琦集團股東會的決議做的。”蔣文勝如此給記者解釋。
“我們不談這是不是屬于‘重大資產處置’,反正我們的做法是對股東和廣大股民負責的,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局面,是因為昂生集團沒有實力重組集琦集團,沒有做到當初的承諾。”桂林國資委主任江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江秋主任說我們有承諾,那么他可以拿出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讓投資者看看我們有什么承諾沒做到;相反,這一年我在集琦勤勤懇懇地工作了一年,并且沒領一分報酬,沒報一分費用。”
張秋利對記者表示。江秋則表示,“集琦集團管理混亂,好多書面東西都找不到了。”
最后簽約日推遲
在集琦集團雙方股東發(fā)生爭議,市場在關注集琦集團在此背景下轉讓S*ST集琦股權是否有法律障礙的時候,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當初約定的最后簽約日——2006年12月21日來臨,根據(jù)《框架協(xié)議》約定,在2006年12月21日前,若協(xié)議雙方未能簽署正式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則本框架協(xié)議對雙方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
但在2006年12月22日,S*ST集琦發(fā)布公告,集琦集團于2006年12月21日與索美公司簽訂了《<框架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框架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將最后簽約日修改為:在2006年12月23日前,如雙方未能簽署正式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則本框架協(xié)議對雙方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本框架協(xié)議一經雙方簽訂,雙方應在2006年12月23日完成正式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簽署。
在該公告中,S*ST集琦同時表示,董事張秋利先生、裴啟亮先生同時作為集琦集團董事,對本公告內容持不同意見。
在當日,S*ST集琦還同時發(fā)布了《張秋利董事意見》、《裴啟亮董事意見》兩則公告,張秋利在公告中稱:反對上述《<框架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因為該協(xié)議嚴重侵犯了集琦集團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他作為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授權蔣文勝副董事長對外簽署該協(xié)議。
此時,投資者開始關注:集琦集團兩大股東桂林國資委和昂生集團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正式簽訂的《S*ST集琦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有法律效力?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之間的正式協(xié)議何時簽署?國海證券借殼S*ST集琦上市一事能否成功?在推遲的這兩天里會發(fā)生什么?
工商局“出手”
2006年12月27日,S*ST集琦發(fā)布公告透露,2006年12月23日,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正式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索美公司以1.8億元受讓集琦集團持有的S*ST集琦41.34%股權,協(xié)議雙方約定,將在本次收購之后,積極促成S*ST集琦盡快實施股權分置改革以及重大資產重組,最終實現(xiàn)國海證券借殼上市的目的。
記者在2006年12月27日集琦集團發(fā)布的《S*ST集琦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發(fā)現(xiàn),集琦集團的企業(yè)類型已經由此前的“有限責任”變更為“有限責任(國有獨資)”,而該公司的董事長為范文鑫,副董事長為蔣文勝,此前的董事長張秋利變成了董事。這幾點事項,與S*ST集琦此前披露的信息截然不同。
為什么會有如此變化?蔣文勝告訴記者,“在2005年,昂生集團重組集琦集團時,集琦集團工作人員因在工商局辦理集琦集團營業(yè)執(zhí)照時,提供手續(xù)不全,給工商局承諾在2006年4月20日之前補齊有關資料,但是直到現(xiàn)在尚未補齊,所以工商局撤銷了此前頒發(fā)給集琦集團的營業(yè)執(zhí)照,恢復了昂生集團入股之前集琦集團的營業(yè)執(zhí)照。”
記者了解到,在2006年12月22日,桂林市工商局給集琦集團恢復了“國有獨資”的營業(yè)執(zhí)照,而在此之前的2006年12月21日是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當初約定的最后簽約日,在2006年12月21日,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將最后簽約日推遲到2006年12月23日。2006年12月23日,在集琦集團恢復“國有獨資”營業(yè)執(zhí)照一天后,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正式簽約。經過如此變故,集琦集團與索美公司簽約的法律障礙似乎被排除。
事情是如此之巧合!“這絕不是陰謀!我們都想不到有如此變故。”蔣文勝對記者反復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