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如皋一家食品添加劑公司在生產(chǎn)面粉增白劑時加入了石灰粉,含量達30%。這些添加了石灰粉的面粉增白劑經(jīng)由中間商銷往了山東、江西、安徽等地的大中型面粉企業(yè)。(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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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是一條食品安全問題的觸目驚心的新聞。石灰粉加水就生成氫氧化鈣,人吃了面食以后,就是吃進了石頭。雖然記者沒有查到具體危害結(jié)果,但是,人吃了工業(yè)原料,肯定是有危害的。既然專家都不知道具體危害,也可以理解為潛藏著多種危害性。
現(xiàn)在的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確實困繞著中國人的生活和精神。這幾年出現(xiàn)的問題奶粉和正在追查的問題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等,讓我們覺得安全感是一種比較奢侈的東西。這些廠商之所以這么猖獗,重要原因就是目前《刑法》的懲罰太輕了。
《刑法》關(guān)于食品問題有兩條罪名,第一百四十三條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才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而且,量刑幅度太寬,這些年,往往以保護企業(yè)為名,基本上都按低限判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像如皋這類食品添加劑公司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通俗易懂的俗語就叫“謀財害命”。這是一種性質(zhì)十分惡劣的故意犯罪,作為刑法就應(yīng)該判處重罪。但是,現(xiàn)行《刑法》最輕只判“拘役”,或者“單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的罰金。這有什么威懾力?最重按照第一百四十一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按照近年“保護經(jīng)濟”的輕判慣例,最重實際上可以只判處“十年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罰金。這就難怪,這些年來,食品安全問題為什么“野火燒不盡,春風(fēng)吹又生”了。
在《刑法》第三章第一節(jié)“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中,涉及的都是人民身體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衛(wèi)生器材、化妝品和化肥種子等商品,但是打擊的刑期都嚴重偏低。另一個問題是刑期幅度太大,這些年來一些地方往往以保護“經(jīng)濟和企業(yè)家”為名,即使對不法廠商不得不進行打擊,法官也往往按照最輕刑期處罰。刑法既輕,判又從輕,犯罪成本畸低,根本缺乏威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