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記者驅車經(北)京珠(海)高速公路到湘南的一個城市,綿延320多公里的高速路,差不多有三分之一路面在施工,本來3個多小時的路程,記者的車卻足足走了近5個小時。然而到了收費站,收費員把手一伸,照舊分文不差收取過路費。(4月26日《新華每日電訊》)
按照商品交換的原則,在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之所以要交過路費,就是拿錢買服務,而這個服務的一個最重要的內容就是“高速”。如果高速公路因為種種原因不能“高速”了,則應該減少收費。
但是,高速公路不高速的事常見,而收費降價的事少聞。什么原因呢?《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四部法規(guī)都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規(guī)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yōu)質服務。”但如果公路技術狀態(tài)不好怎么辦?沒有明確。
高速公路不“高速”之所以出現(xiàn)法律空白,就是因為所有關于公路管理的規(guī)章都是公路部門自己起草的,它們當然不會考慮司機的權利,而只會強化自己的權力,這里突出地顯示了部門立法的弊端。
總之,對于解決高速公路不“高速”問題,法律不能沉默,應該修改《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或《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使收費做到“質價相當”,同時彌補部門立法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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