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樓市“斷供”潮引發(fā)業(yè)界關注后的首例銀行起訴業(yè)主一案延期開庭。雖然被告希望在開庭前和銀行方面和解,但雙方提出的條件分歧很大。被告代理律師介紹:“銀行提出三種方案,要么全部還清貸款,要么將房屋二次抵押或者重新評估后再貸款還錢,那更是增加被告的資金負擔。”(8月6日《上海證券報》)
原告之所以態(tài)度如此強硬,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其內部制度。根據(jù)《中國工商銀行(601398,股吧)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借款人若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銀行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問題是,銀行能不能動輒就用這種極端措施來防范由樓市暴跌而導致的信貸風險? 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放貸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有關規(guī)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而《貸款通則》中雖然規(guī)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guī)定清償貸款本息的,放貸人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但前提必須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而本案中的借款人不僅主動希望和銀行方面達成和解,在“斷供”期間還“努力還了銀行4萬元”,這能算“情節(jié)特別嚴重”嗎? 更重要的是,《貸款通則》制定在先,《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制定在后。《貸款通則》制定時,還沒有出現(xiàn)個人住房貸款,當時認定貸款人違約與否,均以貸款一次性到期時是否按期全額還款為準。而個人住房貸款是一次貸款、分期歸還本息,銀行方面僅憑幾次“斷供”,就認定借款人全盤違約,未免過于霸道。被告雖“未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清償貸款本息”,但這種還款違約金額僅限于已到期的月供部分,銀行要追討也只能向借款人追討這部分貸款本息。 問題的實質就在于,銀行憑借其“霸王條款”和相關政策滯后所形成的優(yōu)勢,將本該自己承擔的風險轉嫁到了貸款人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