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治安狀況欠佳,黑惡勢力猖獗的地區(qū),應著力強調(diào)日常辦案機制,做到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在官員的升遷,治安狀況的評估上,也應引入公眾評價機制,讓官員在制度上不得不重視民意,尊重民意。
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就具體案件下達辦案指標的做法,多年來備受質(zhì)疑。北京、湖北等地公安機關先后放棄“辦案指標”,也都曾贏得過一些喝彩。兩年前,北京警方宣布從“指標制”過渡到“數(shù)據(jù)常量”,實現(xiàn)由“定性”到“定量”的突破。當時的媒體高度評價了這一舉措所帶來的轉(zhuǎn)變,稱“北京警方對社會治安局勢的掌控能力正在進一步提升”(2006年7月31日《新京報》)。
廢除“辦案指標”之后的效果是如此顯著,本應引得各地公安司法機關爭相仿效,但事實似乎并非如此,我們至今在公共傳媒上仍能時不時看到“辦案指標”的影子。5年前,沈陽市公安機關曾在冬季“百日會戰(zhàn)”中明確提出,要“破獲100起命案,抓獲100名要犯”,在媒體的質(zhì)疑與批評之后,想來當?shù)貞兴此迹驊褚馀c執(zhí)法理性對“辦案指標”予以科學校正。但事與愿違,據(jù)《法制日報》于6月12日報道,“辦案指標”又在遼寧重現(xiàn),只不過,這次“指標”的制定者變成了遼寧省公安廳。“新指標”的內(nèi)容是:從5月到今年年底,全省各市公安機關必須打掉一個以上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各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必須打掉5個以上惡勢力犯罪團伙。
對“辦案指標”之弊及其容易導致的惡果,已有成批量的分析文章見諸輿論。如果遼寧此打黑指標是可行的,那么每個市至少應該有一個以上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組織,每個縣(市)、區(qū)至少有5個以上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難道黑惡勢力在遼寧如此猖獗與逍遙嗎?其實,當“辦案指標”來來去去,于治安狀況而言,仍是“治標”而未“治本”。如果“指標”定得多了,基層干警的“治本”之心也就散了。若真“除惡務盡”了,下一次“指標”降臨,拿什么來完成任務?如受辦案指標的限制,則只會束縛打黑除惡,并因此留下隱患。
可就是這樣一個民眾反對、媒體質(zhì)疑,甚至連基層干警也同樣叫苦不迭的“辦案指標”,卻硬是陰魂不散。潛在的原因也許就在于,量化的“指標”不僅于治安有“治標”之功,于某些領導而言還能最直觀地體現(xiàn)政績。看來,只要我們的治安評估、官員任免等,還存在著“唯上不唯民”的弊端,就很難保證官員們把對民意口碑的追求,置于上司的嘉許之上。
當然,不排除有些地方官員會基于道德自覺來主動取消“辦案指標”,只是,這種純粹依賴于官員個人官德的制度改進,注定無法大面積推廣。鑒于對“辦案指標”之惡在輿論上已形成共識,公安部理應以內(nèi)部的制度化來嚴厲禁止各地再頒“辦案指標”。對治安狀況欠佳,黑惡勢力猖獗的地區(qū),應著力強調(diào)日常辦案機制,做到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在官員的升遷,治安狀況的評估上,也應引入公眾評價機制,讓官員在制度上不得不重視民意,尊重民意。
如是,“治標”的“指標”方有可能大范圍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