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上海市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計劃動用公積金的增值收益20億元收儲廉租房房源。此舉一出,即為社會相關人士質疑有違反物權法之嫌。針對質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表示,“把公積金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設也是這項制度向中低收入職工傾斜的一種安排,無可厚非”(《東方早報》3月21日)。
對此,應當說,在理論上要對一種行政行為正確,或者說是否侵權作出恰當評價,按現(xiàn)代社會所公認的評判標準,顯然不是僅憑行政行為的結果就能判斷的。而一個令人信服的評判,只有從法理,以及相關行政行為是否符合自身職責、乃至是否遵循了相應程序等加以考察之后才能作出最終評判。那么就此而觀,上海動用公積金建設廉租房,是否真的是無可厚非?筆者認為:并非如此。 首先,眾所周知的是,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部分,乃是源于眾多職工所繳公積金及其衍生利益,所以在財產(chǎn)性質上,其毫無疑問應當屬于眾多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所有,而相關部門只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在這個前提下,如果以財產(chǎn)所有權的權利角度講,所有權人當對自己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是財產(chǎn)所有權人的核心權利,除財產(chǎn)所有權人及得所有權人同意外,其他任何人、任何單位均不得行使,否則就應屬于侵權行為,并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以此對照,顯然不難看出的是,既然現(xiàn)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中有明文條款規(guī)定,公積金屬于職工所有。所以在沒有經(jīng)過相應權利人授權或同意的程序條件下,上海有關部門動用公積金收儲廉租房行為,不符合只有財產(chǎn)所有人才能(或授權)行使財產(chǎn)“處分”的權利行為,和非權利人未經(jīng)必備程序的處分行為,招來社會相關人士的合法性質疑,可以說是必然的。 還有以社會責任分工觀點看,同樣眾所周知的是,廉租房作為一種社會保障服務,其無論從性質還是從政府責任講,如此的社會公共保障產(chǎn)品都理應由政府用公共財政承擔來提供。當將具有私權性質的住房公積金被管理部門用作公共用途時,實際上是不是等于讓眾多的公積金繳納者個人承擔了本該由政府承擔及履行的責任?而這,又是不是屬于一種公權侵犯私權的行為?結論,應該也是顯而易見的。 所以筆者認為,不論從財產(chǎn)所有權性質還是從社會責任分工角度,上海有關部門動用公積金建設與收儲廉租房的行為,在性質上并非真的是無可厚非,而是應該受到大大質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