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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氣調價聯(lián)動機制豈能"繞過"聽證會
            2007-04-04    盛大林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4月1日起,北京市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每立方米上調0.15元。但最引人關注的不是此次漲價,而是同時建立的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調整聯(lián)動機制。北京發(fā)改委稱,今后價格調整將按照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調整聯(lián)動機制操作實施。當上游天然氣價格上調或下調時,市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聯(lián)動公式測算調價水平,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這就意味著下次的價格變動已經不需要進行價格聽證,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就可以決定下一次調整的時機。有人預計,北京天然氣價格的上漲速度將隨著聯(lián)動機制的建立以及跨越聽證會一關而加快。(據(jù)4月2日《中國證券報》)

            2001年,國家計委(現(xiàn)國家發(fā)改委)頒布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價格聽證制度開始實施。此后幾年,全國各個省市區(qū)都舉行過價格聽證會。雖然大多數(shù)聽證會流于形式,但畢竟為公眾提供了一個表達的機會。人們希望并相信,隨著民主化進程的推進以及聽證制度的不斷完善,聽證會還是可以成為公眾與政府或壟斷企業(yè)博弈的平臺。未承想,這樣一個平臺卻突然要消失了。這不能不讓人追問:所謂價格調整聯(lián)動機制“繞過”聽證會,合法嗎?合理嗎?
            《價格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也就是說,天然氣等公益服務壟斷價格的調整必須進行聽證(下調時可以不進行聽證),這種法定義務絕不是地方政府部門可以自行免除的。
            調價是根據(jù)上下游價格、按照聯(lián)動公式測算出來。這大概是北京市發(fā)改委認為“不需要”再進行聽證的理由之一。但是,測算并不天然地具有合理性。由于測算必然涉及到當?shù)鼐用竦氖杖胨揭约跋M價格水平等指標,那么發(fā)改委采用的指標來源是否權威、是否符合實際,都可能值得商榷。再者,當?shù)鼐用竦某惺苣芰σ约柏斦a貼的力度,也都需要民意的參與。所以,因測算而繞過聽證會,理由是不充分的。
            當然,“聯(lián)動”可能是最主要的理由。在天然氣價格鏈中,國家發(fā)改委制定出廠價和管輸價,這兩個價格組成了天然氣到達城市的門站價格。如果上游價格變動了,下游的價格就可以“聯(lián)動”。應該說,這個理由是比較有力的。不過,這至多只能降低下游價格聽證的必要性,而上游價格調整的聽證則顯得更加重要。的確,出廠價和管輸價是源頭。“源”價格調整了,“流”價格當然有理由調整。那么,源價格為什么要調整呢?幾年來,天然氣價格調整聽證會都只是在下游和地方舉行,而在天然氣價格的上游卻從未舉行過聽證會,這其實是很不應該的。
            由此看來,天然氣等價格調整的聽證程序不僅不能被“繞過”,而且應該增加層次。首先,上游價格調整的聽證必不可少;同時,下游和各地也應該根據(jù)當?shù)氐膶嶋H情況進行聽證——即使建立了價格調整聯(lián)動機制,聽證的程序也不能被“繞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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