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2月29日電
上海證券交易所29日發(fā)出通知,敦促上市公司做好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工作。根據(jù)通知要求,獨立董事候選人在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發(fā)表獨立意見經(jīng)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獨立董事提名人應當作出說明。 上證所在通知中說,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獨立董事候選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的規(guī)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獨立董事候選人存在下述情形的,獨立董事提名人應當進行核實并向上證所作出說明: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fā)表的獨立意見經(jīng)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任職的中介機構最近一年為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最近三年受到上證所公開譴責或二次以上通報批評的;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他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影響獨立董事忠實勤勉和獨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料后三個交易日內(nèi),應當提供渠道向社會公示獨立董事候選人情況,并將公示的全部反饋信息和資料如實報告上證所。 對于上證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對其情況作出說明,并取消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的提案。 上述通知自2008年12月30日起實施,上證所2004年發(fā)布的《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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