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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jiān)會: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再征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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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1 記者:毛曉梅 王文帥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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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
中國保監(jiān)會3月31日發(fā)布公告,再次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去年8月對外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本次修訂后的送審稿在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條件方面有所放寬。 新的送審稿分總則、投資入股、股權變更和質押、材料申報、附則等部分,其中有關“投資入股”的規(guī)定方面,剔除了原送審稿中一些表述,諸如“發(fā)起人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外資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或置換”“禁止保險公司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以股權置換的形式相互投資”等。 這意味著新一輪送審稿擬對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條件有所放寬,投資入股條件把握方面更為靈活。 與前一輪征求意見的送審稿相比較,境內企業(yè)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符合的條件上也有變化,原來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xù)盈利”的條件,也簡化為“有盈利”。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除了繼續(xù)保留“長期持有、優(yōu)化治理、業(yè)務合作”等原則外,將原稿中“競爭回避原則”刪除。 就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的具體條件,除“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xù)盈利”、“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符合當?shù)亟鹑诒O(jiān)管部門的資本充足性監(jiān)管要求”等原有條件外,新稿中增加了“已獲準在中國保險市場上投資的境外金融機構不得投資參股同類保險公司”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的送審稿還在有關“股權變更”的規(guī)定方面,增加了對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和上市后增發(fā)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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