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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6 本報記者:庹泓 陳圣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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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證監(jiān)會和財政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暫行辦法對于保障基金的性質、籌集和管理、適用范圍、償付比例以及處罰等方面做出了相應規(guī)定。 根據(jù)暫行辦法,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jiān)會集中管理、統(tǒng)籌使用。當期貨公司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xiàn)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wěn)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保障基金將補償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補償原則為:10萬元以下的保證金損失,予以全額補償;對于10萬元以上的部分,區(qū)別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分別按90%和80%的比例進行補償。 振華投資研究中心主任王軍博士認為,暫行辦法的實施總體來說就是讓期貨投資者更放心了。第一,保障基金設置了一個第三方進行專門管理、使用,公正性更有保障;第二,它較好地約束了經紀公司的市場行為,減少了投資者的資金風險。以往在交易中可能會存在經紀公司擅用或挪用客戶資金進行超額運用的情況,而現(xiàn)在根據(jù)暫行辦法規(guī)定,經紀公司運用客戶資金首先需要投資人簽字,這就相當于從中設置了一個屏幕,更好地維護了客戶資金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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