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遺產稅具有較強的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功能。日本實行遺產稅制度歷史較長,其基本宗旨是增加稅收和均貧富,具體操作是在征稅減免并舉的同時兼顧各階層利益。日本國內社會各階層對遺產稅存在不同看法,但總體心態(tài)比較平和,較少出現(xiàn)仇富現(xiàn)象,這與其所得稅和遺產稅制度實施得當不無關系。日本征收遺產稅的具體做法雖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有許多值得借鑒之處。
增稅收均貧富
日本的遺產稅嚴格意義上應該被稱為繼承稅,根據(jù)1950年制定的《繼承稅法》來征收。該法規(guī)定了“繼承稅”和“贈予稅”兩個稅種,贈予稅是作為繼承稅的補充稅種,因為在沒有征收贈予稅的時代,日本人的財產可通過生前贈予轉移而輕易避交遺產稅。
早在100多年前的日俄戰(zhàn)爭時期,日本政府為了籌集軍費,從1905年4月就開始征收遺產稅以增加稅收收入。
就現(xiàn)階段的日本而言。征收遺產稅更多是為了補充所得稅的功能,防止財富過于集中,進行社會再分配。記者認識的日本人普遍都認為富人家庭需要多繳稅。由在日華僑創(chuàng)辦的中國通訊社營業(yè)部長姜德春說,日本的遺產稅稅率高于歐洲國家,略低于美國。其目的有二:一是增加稅收,二是均貧富,目前重心已由最初的目的增加稅收轉向均貧富。
日中創(chuàng)職協(xié)會久永事務所代表澤田篤志介紹說,遺產稅的稅率根據(jù)財產多少決定,財產越多稅率越高,也就是“累進稅”。在日本,個人所得稅被認為是為了消除以一年為單位的貧富差距;而遺產稅則被認為是為了消除世代間產生的貧富懸殊。“日本維新會”曾提出“征收100%遺產稅”的口號,以推動富人大量消費而不再儲蓄,一度受到日本社會廣泛關注。
累進制稅率顧及各階層利益
日本現(xiàn)行遺產稅的稅率是:1000萬日元(100日元約合6.2元人民幣)以下為10%,3000萬日元以下為15%,5000萬日元以下為20%,依次累積,超過3億日元稅率就達到50%。
澤田篤志介紹說,從2003年開始,日本實行稅制改革,遺產稅的基礎減免額定為“5000萬日元+法定繼承人數(shù)×1000萬日元”。例如繼承人是戶主的妻子和一個孩子共2人,這時計算出的基礎減免金額就是7000萬日元,如果只有7000萬日元的財產被繼承,那么繼承人就無需繳納遺產稅,但是如果繼承的遺產超過7000萬日元,超出部分就要交稅。
據(jù)統(tǒng)計,只有5%的日本人要交遺產稅。為此,日本政府計劃將起征點降為“3000萬日元+法定繼承人數(shù)×600萬日元”。屆時,如果是上述家庭的情況,基礎減免金額就減為4200萬日元了。
根據(jù)日本民法,夫妻、子女及父母之間都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遺產稅征稅對象包括動產、不動產、專利權、債權、現(xiàn)金、存款、有價證券、高爾夫會員權、汽車、書畫、古董等,以及人壽保險、職工死亡時一次性獲得的退休金(相當于慰問金)、繼承開始3年前從繼承人處獲得的贈予等。但作為遺產稅對象的財產要減去債務、葬禮費用等。
關于納稅方法,基本是以現(xiàn)款支付,也可以將不動產、汽車、貴金屬等交給稅務署抵稅。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曾經擁有巨額財產,他去世后,其女田中真紀子為了支付遺產稅不得不把自己位于東京的部分住宅上交稅務署抵稅。
不過,在日本,并非所有的財產繼承都必須納稅,部分出于鼓勵慈善事業(yè)的目的,或者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可以不納稅或者適當減免稅金。例如,職工死亡時一次性獲得的退休金及人壽保險,繼承人納稅時可扣除“繼承人數(shù)×500萬日元”的減免部分。從事宗教、慈善、學術、幼教和其他公益活動的個人等通過繼承和遺贈獲得的財產也可申報免繳遺產稅。
從事智障兒童教育的“愛愛美術館”事業(yè)部長池內巴里介紹,通過繼承和遺贈獲得的財產,在申報遺產稅之前,如果捐贈給國家、地方政府、以公益為目的的特定法人,或者特定的公益信托基金,也可以不繳納遺產稅。
同時征繳贈予稅
對于遺產稅,日本社會看法不一,富裕人群非常反對征收高額遺產稅,認為這增加了家族企業(yè)代代傳承的難度;而普通民眾則認為與自己關系不大,遺產稅稅率再高也沒意見。姜德春說,日本社會流傳一種說法,即“財產三代而竭”,也就是說,祖父輩的財產經兩次繼承后,到孫輩手里所剩無幾了。不過,事實上,日本的家族企業(yè)并未因此消亡,富人的子女往往還會是富人,因為企業(yè)主通常會早早安排其子女繼承其領導崗位,并提前采取措施規(guī)避繼承稅,比如采取偷偷將大量資產變現(xiàn)、移居海外、生前逐年小額贈予等方式。
而據(jù)池內巴里介紹,由于墓地、墓碑、佛壇、佛具等祭祀物品在日本屬于可免繳遺產稅的財物范疇,因此有人甚至通過用黃金鑄金佛等方式來避稅。
姜德春認為,日本在征收遺產稅的同時開征了贈予稅。因為這樣可防范人們在生前以贈予的方式提前向被繼承人轉移財產,可更好地實現(xiàn)征收遺產稅的目的。
而澤田篤志則認為,一個國家開征遺產稅也有可能對通過自身努力辛苦致富且對社會和國民經濟做出重大貢獻的富裕人群形成某種不公平。同時,征繳遺產稅的成本也需要提前進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