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筆好買賣,但這次阿里巴巴的IPO,卻讓港交所和紐交所都有些不尷不尬。誠然,阿里巴巴是部利潤機器,馬云是少有的能夠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的商業(yè)領袖,但在港交所因為公司治理的問題而事實否定了阿里巴巴之后,紐交所是否能夠有“胸懷”接納阿里巴巴呢?阿里巴巴又是否真的愿意在美IPO呢? 在上市地的問題上,馬云一方面要求估值友好、監(jiān)管相對寬松;另一方面,又要求能夠憑借極少數(shù)的股權獲得阿里巴巴100%的控制權。香港能提供前者,但他將失去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美國能夠為馬云提供控制權,但卻需要以前者為代價。馬云沒法兩樣都占。 就像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在《投資者保障雜談》一文中提到的,“那些在美國上市的科技公司,最大的幾家公司比如Google和Facebook,都是以特別投票權來維護創(chuàng)辦人的地位”。但是,“美國的多層股權制之所以運行良好,是因為他們以披露為主的市場機制,與身經(jīng)百戰(zhàn)經(jīng)驗老到的機構投資者和一究到底的集體訴訟文化組合在一起,這些全都發(fā)揮著重要的制約作用,可抗衡同股不同權帶來的負面影響。如果香港要學習的話,必須有足夠的配套組合,既賦予創(chuàng)辦人足夠的動力,又確保他們誠實可信。”在美國市場,神一般的喬布斯也曾經(jīng)被蘋果的董事會開除。 成熟的監(jiān)管理念認為,公司治理的制度設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股東,特別是非控股股東或少數(shù)股股東的權利,所以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一般涉及加強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強調少數(shù)股東的權利。這些方面的保護措施都是由完善的信息披露,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嚴格的監(jiān)管和法律法規(guī),以及集體訴訟文化等要素共同構筑起來的。 此前英國《金融時報》援引未披露姓名的銀行家的話稱,阿里巴巴并不愿向美國監(jiān)管機構提交大量信息供其審查。如果拒絕承擔充分披露的義務,紐交所是否有“胸懷”接納阿里巴巴呢?另一方面,阿里巴巴是否真的認為美股是個好的發(fā)行地呢? 如果仔細回顧一下馬云與華爾街的交集,我們覺得阿里巴巴美國上市的道路可能也不平坦。美國的投資者一定還記得雅虎被奪走的支付寶,還記得2009年馬云面對華爾街光明正大地堅持股東第三。畢竟,馬云信奉的是“客戶第一、員工第二、股東第三”。 許多對美股望而卻步的中國公司,不適應的其實是美股市場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和集體訴訟傳統(tǒng)。在2011年,馬云以VIE的由頭強行剝離支付寶,雖說是得到大股東雅虎的默認,但雅虎的小股東全都不知情。以美國人熱衷打官司的性格,誰知道雅虎的小股東和基金經(jīng)理會不會在阿里巴巴美國上市后再湊個熱鬧呢?“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馬云真的會做出如此選擇嗎? 再回顧阿里巴巴的融資史,也相當霸氣。2005年,傍了洋土豪——雅虎拿了10億美金。可到了2011年,馬云直接把支付寶從上市公司剝離,整得中概股集體暴跌。2007年至2012年,阿里巴巴外貿業(yè)務板塊香港上市再退市。2007年上市的發(fā)行價高達每股13.5港幣,可2012年宣布退市時,回購價還是13.5港幣。期間也基本沒分紅。相當于港股股民給了阿里巴巴5年期的190億港幣無息貸款。 面對這種信用記錄,美國股民還會有多大興趣給馬云開高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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