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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女商人林海燕案引質(zhì)疑
        2億元被指去向不明
        2013-06-18   作者:李玉敏  來源:每日經(jīng)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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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溫州鑫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林海燕集資詐騙案作出了死刑判決,但相關(guān)的爭論并沒有因此停止。
          判決書顯示,截至2011年10月案發(fā)時,扣除利息、投資回報以及利息轉(zhuǎn)入本金的金額等,林海燕大約還欠受害人4.28億元。
          黃先生等受害者對《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表示:林海燕集資款除去利息后還欠4.28億元無法歸還,就算在香港做期貨交易虧損了2900萬美元,合計還不到2億元人民幣,剩下的2億多元去了哪里?

          部分歸還利息超過本金

          溫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08年開始,林海燕以本金無風險、高息高額為誘餌騙取他人共計6.4億元,用于炒期貨,歸還前期籌集款等。
          香港警務處提供的資料顯示,林海燕以她本人和張某等20多人的名義在華富嘉洛證券開設期貨賬戶。交易明細顯示,這20多個賬戶在2008年4月~2011年10月期間累計匯入2900余萬美元。交易虧損2000余萬美元、交易手續(xù)費900萬美元。根據(jù)資金往來和交易明細,這些賬戶只有不斷地匯入資金,幾乎沒有匯出。
          林海燕炒期貨虧損的情況,有受害者提出質(zhì)疑:“炒的是什么期貨品種?具體怎么操作的?不可能全虧光了,一分錢沒賺?”
          不過,虧損的事實得到了林海燕代理律師的確認。他表示:“林海燕期貨的杠桿高達25倍,詳細的資料有幾萬頁,確實是虧光了。”
          林海燕還在供述中表示,隨著虧損的擴大,借錢的成本也越來越高,從月息2%~7%不等。付息周期也越來越長,本來每月支付,后來改為兩個月支付,也有更長時間的。
          另外,記者了解到,返還黃某的付息已超過了本金,并沒有計入到總的(詐騙)金額里。

          借據(jù)和實際借款未對應

          對于林海燕集資詐騙金額的認定,檢察院主要依據(jù)受害人的陳述和借條,受害人和借條上的數(shù)額,基本上沒有扣除林海燕以利息或者投資回報等名義支付的款項。溫州中院審理的時候認為,集資詐騙案中,犯罪數(shù)額應以實際騙取額的數(shù)額計算,所以認定的金額扣除了利息和投資回報。
          對比受害人提供的銀行轉(zhuǎn)賬證明和借據(jù),《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發(fā)現(xiàn),受害人借錢給林海燕的筆數(shù)、金額和林海燕給的借據(jù)并不一一對應。
          受害者王先生(化名)提供的銀行轉(zhuǎn)賬憑證顯示,他曾于2008年11月19日~2011年4月27日期間,分8筆共借給林海燕1810萬元。每筆的金額是100萬元、100萬元、250萬元、340萬元、150萬元、400萬元、320萬元、150萬元。但是林海燕給他的借條是3張,金額分別是543萬元、947萬元、550萬元,共計2040萬元。
          判決書還顯示,林某是林海燕的房族哥哥。林某陳述稱,2010年9月借了100萬元給林海燕,2011年2月13日借500萬元,一個月后又借給林海燕500萬元,2011年3月28日借了310萬元,5月20日借出40萬元,6月初拿回50萬元,6月28日再借給她100萬元,共計出借1500萬元。2011年9月19日從林海燕處拿回380萬元,2011年10月26日,林海燕給林某寫了一張2110萬元的借條。
          王先生表示,這個很簡單的數(shù)字,實際借出的錢減去拿回的錢,林海燕欠林某的1120萬元。但判決書中認定的是李某1730萬元,顯然是以借條上的金額減去拿回的380萬元。
          林海燕的代理律師林傳黃也對此提出質(zhì)疑,他認為司法機關(guān)偵查太粗糙,法院認定的很多金額也缺乏證據(jù)。

          2億資金去向未明

          判決書認定,截至2011年10月案發(fā)時,扣除利息,投資回報,利息轉(zhuǎn)入本金的數(shù)額和已支付的利息、投資回報、已還的利息,林海燕大約還欠受害人4.28億元。
          受害者黃先生對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表示,“那么多錢去了哪里?除了在香港做期貨交易虧損了2900萬美元,折合還不到2億人民幣,剩下的2億多元去了哪里?說是支付了利息,可是之前認定的是集資詐騙金額是6.4億元,除去利息還有4.2億元,利息也不可能付兩次吧?”
          判決書中的證據(jù)顯示,林海燕在農(nóng)行開設了3個賬戶。在建行的賬戶明細中,也有三個賬戶資金往來密切。此外在其他銀行還有多個賬戶,其中工行8個,中行7個,溫州銀行和瑞安農(nóng)村合作銀行2個。至于這些賬戶轉(zhuǎn)出的資金轉(zhuǎn)給了誰,判決書中沒有明確。
          有受害者呼吁要查清每一筆資金往來和去向。林傳黃律師認為,“要查清和每個受害者的資金往來不太現(xiàn)實,太復雜了,交易量很大,有的是和受害者之間的不斷借款和還錢,有的是林海燕幾個賬戶之間來回倒。”
          王先生表示,“林海燕在北京通州有房產(chǎn)、在簋街也買了商鋪,已被法院查封了。通州的房產(chǎn)我們受害人還去看過,但是這些資產(chǎn)怎么處理,判決書中只字未提。”
          黃先生也對《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表示:“林海燕在2009年炒期貨就巨虧了,可是她在2010年12月和她丈夫離婚的時候還分給她丈夫600多萬元。既然已巨虧,她怎么還有家產(chǎn),這些應該都是我們受害人的錢。”
          目前,林海燕案已上訴到了浙江省高院。王先生呼吁,“希望高院能查清楚資金去向,給我們一本明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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