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目前,國家發(fā)改委、工信部、商務部、能源局等多部委都在積極籌備落實第一批審批權下放,其中,爭議最大的是涉及產能過剩的鋼鐵、電解鋁等項目審批權是否下放問題。 這是完全可以預料到的結果,也是必然會出現(xiàn)的結果。 近年來,盡管中央一再要求,要加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也出臺了一系列的行政審批改革措施。特別在行政審批權的取消和下放方面,可謂鉚足了勁,已經公布了若干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但是,實際效果遠不如公布的情況那么美好。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許多已經公布取消或下放的事項,又被收了回來,或者,應當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遲遲得不到取消或下放。 所謂行政審批權限取消或下放,會影響宏觀調控職能的發(fā)揮,帶來經濟結構失衡或產能過剩矛盾加劇等,則是相關職能部門不愿放權的最主要理由。
放在若干年以前,這樣的想法是完全站得住腳的,也是能夠得到絕大多數(shù)人的支持和認可的。因為,“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調控怪圈告訴我們,用行政審批和行政管制的調控方式,效果是非常明顯的,也是威力巨大的。但是,進入21世紀以來,這樣的格局已經在逐步被打破。用行政審批來影響經濟結構、遏制產能過剩的做法,已經走了死胡同,不僅沒有效果,反而會加劇經濟結構失衡和產能過剩的矛盾。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地方可以通過“先宰后奏”的方式,避開行政審批,并在項目建成以后,迫使審批部門承認“事實婚姻”。 以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yè)為例,從2003年開始就實施宏觀調控了,但是,10年下來,產能過剩的矛盾不僅沒有得到解決,反而越調越高、越調越離譜了。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工作,也是形同虛設,甚至在產能已經嚴重過剩的情況下,還于去年集中審批了多個超大鋼鐵投資項目。顯然,行政審批不僅沒有成為遏制產能過剩的“殺手锏”,反而成為了產能過剩的“發(fā)動機”,使地方能夠堂而皇之地建設與投資產能過剩項目。因為,一旦項目被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通過,土地、資金、政策等社會資源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向這些項目傾斜,給這些項目大開綠燈。 所以,從這些年用行政審批手段遏制產能過剩的實際效果來看,誠如工信部部長苗圩所言:“集中審批、管控競爭行業(yè)發(fā)展的方式已難以抑制產能過剩。”相反,通過行政放權,用市場手段和經濟手段遏制產能過剩才是大勢所趨。 事實也是如此,由于行政審批已成為權力和利益的象征,圍繞行政審批所展開的已完全不是市場競爭的需要,而是權力與利益的博弈。地方政府也好,企業(yè)也罷,為了項目能夠獲得審批,可以動用一切非正常手段,并完全置產能過剩于不顧。 反之,如果相關職能部門不是把眼睛盯在權力上,盯在行政審批上,而是積極地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環(huán)境,完善市場經濟秩序,并嚴格按照市場規(guī)則,對不符合國家產業(yè)發(fā)展方向、不符合經濟轉型與結構調整目標的企業(yè)和項目,用稅收、信貸、環(huán)保、能耗等經濟手段加以約束與控制,使其沒有茍且偷生的空間,產能過剩的矛盾自然會得到解決。 需要厘清思路的是,行政審批放權,決不是將行政審批權限下放給地方,讓地方可以大開審批綠燈,而是放給市場,讓市場來“審批”和“評價”,讓市場作為裁判員、審判官,讓市場來決定哪個項目該上、哪個項目不該上、哪個項目該保留、哪個項目該淘汰。如果地方與企業(yè)一意孤行,繼續(xù)用行政審批的方式決定是否上項目,相關職能部門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地方政府及其企業(yè)的責任。如被破壞土地的復原、土質的改良、農民的安置等,如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還要追究當事人和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等。 一旦有效的市場調控機制建立起來了,投資者也就不會因為地方政府的需要而盲目冒險了,也不會再上已經產能嚴重過剩的項目了。慢慢地,產能過剩的矛盾也就自然而然地解決了。 總之,在經歷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的轉型之后,政府職能也應當隨之而轉,而不是繼續(xù)按照固有的套路,用計劃的手段解決市場的問題。行政審批放權是政府職能轉變、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必須邁出的重要步伐。不然,包括產能過剩在內的許多經濟矛盾,就不可能得到解決,甚至會越走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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