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
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guī)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qū)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yè)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guī)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規(guī)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訂、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隨著我國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的快速推進和物權法的公布實施,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征地補償工作中存在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guī)定過死,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guī)征地、強占亂占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成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問題。”宋大涵說。
宋大涵表示,改革征地制度遵循三條原則:正確處理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建設和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護耕地的關系,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化健康發(fā)展;正確處理政府依法征地和農民參與權、話語權的關系,更加嚴格地約束政府征地行為;正確處理統一性和差異性的關系,在法律確定征地補償基本原則的同時,充分考慮地區(qū)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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