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濱州一家公司每月額外給員工父母發(fā)放200至500元的“孝工資”,截至目前已發(fā)放近5000萬元。所謂“孝工資”,是公司代替員工盡孝道的一種企業(yè)行為,該項資金由公司獨立承擔,與員工工資完全分開。此制度從2007年在高管層實行,2010年對7000名員工推出。(《齊魯晚報》3月28日) 以特殊工資的形式關愛員工家屬,山東這家公司并非首創(chuàng)。早在2007年,鄭州一家公司就開始了嘗試;其后,浙江、江蘇、廣西、湖北等地的企業(yè)也都有嘗試,結論基本上一致:效果非常好,特別是在穩(wěn)定員工、留住人才、促進員工家庭和諧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孝工資”、“親情工資”在發(fā)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其可能出現(xiàn)的負面效應,我們也必須加以重視、引導和監(jiān)管。 其一,一個人的家庭責任能不能被替代的問題。公司發(fā)放了“孝工資”、“親情工資”,但不排除極少數(shù)員工以此為借口,拒絕承擔更多家庭責任的可能性。同時,由公司以“孝工資”、“親情工資”的形式直接將錢發(fā)給家屬,與由員工本人親自將自己勞動所得的一部分拿出來交給家屬,是不同的過程。過程其實是非常重要的,過程可以強化親情感,可以強化責任,缺少了這一過程,無論如何,是一種遺憾。 其二,合理避稅引發(fā)的制度進步問題。如果“孝工資”、“親情工資”不屬于員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公司每月只發(fā)200至500元的工資,則明顯違反了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孝工資”、“親情工資”本質上都是員工本人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中的一部分,屬于員工所得的范疇,理應自覺納稅,但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制度設計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又讓員工覺得通過這種形式避稅心安理得。因此,“孝工資”、“親情工資”為越來越多單位采用的時候,我們確實應該對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稅制進行調整和改革了,以家庭為單位計稅的實施,顯得更加迫切。 另外,“孝工資”、“親情工資”只屬于人性化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在老齡化加速、競爭壓力加大、生活節(jié)奏加快的今天,讓父母、配偶吃得好、穿得暖固然很重要,但這不是親情的全部。對大多數(shù)父母、配偶來說,他們更需要的是孩子能夠經(jīng)常回來和父母拉拉家常,是需要丈夫陪著自己逛逛街,是需要到兒子的學校去給兒子參加的比賽鼓一下掌,是需要生日、重大節(jié)日一家人能夠團團圓圓,是需要自己生病的時候,親人能夠守候在病床邊……滿足這種精神性的需要,最重要的不是金錢,而是時間。因此,這些公司還需要在“孝工資”、“親情工資”之外,有更多的人性化舉措和人文化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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