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啟動的新股發(fā)行體制市場化改革已取得成效。然而,由于中小板和創(chuàng)業(yè)板仍處在初創(chuàng)期,市場規(guī)模還很狹小,新股發(fā)行供不應求,在現行的荷蘭式競價法則下,IPO本能地出現了“三高”現象。因此,我們有必要在網下詢價技術上作一些細節(jié)上的修訂與變革,比如,將現行“荷蘭式競價”改換為“美國式競價”。
如果這樣做的效果仍不夠威猛,則建議在美國式競價法下再引入“存量發(fā)行”,擴大網下配售供給量,如此下來,一定可以輕松剿滅IPO三高現象。不過,筆者在此要特別申明:在現行荷蘭式競價法不作任何改變的前提下,A股市場不適合引入“存量發(fā)行”,否則,便會火上澆油。
美式競價與荷式競價是證券發(fā)行競價的兩種基本模式。一般地,在賣方市場格局下,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適合采用美式競價法;相反,在買方市場格局下,為了保護發(fā)行人的權益,則適合采用荷式競價法。
所謂荷式競價,簡而言之,就是所有中標人的“中標價”都是相同的,它采用的是全體中標人報價的最低價。相反,在美式競價中,每個中標人的“中標價”就是各自的實際報價,也就是說,中標人的“中標價”各不相同、有高有低,高報價者高價認購、低報價者低價認購。由此可見,荷式競價易于“推高”中標價,相反,美式競價則易于“做低”中標價。
目前,在我國A股市場,新股發(fā)行網下詢價配售正是采用了荷式競價法。從表面上看,荷式競價的最大好處就是“價格公平”,即網下與網上實際申購價格完全一樣,但其最大缺陷也在于此,由于它以全體中標人的最低報價作為網下統(tǒng)一配售的中標價,很顯然,高報價者可獲得相對較低的中標價配售,因此,為了獲得配售機會,幾乎所有詢價對象都敢于推高報價,結果就會出現十分荒唐的、畸高的發(fā)行價。這應該是純技術層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為此,筆者建議:在A股IPO網下詢價配售環(huán)節(jié),將現行荷式競價法改為美式競價法,并以全體中標人的“加權平均中標價”作為網上統(tǒng)一申購價格,同時仍維持對詢價對象中標人配售股份“三個月鎖定期”的要求。
如此一來,網下配售的一半股份的中標價高于網上申購價格,而網下配售的另一半股價的中標價則低于網上申購價格,這一全新的發(fā)行定價模式,是對網下高報價者的懲罰、對網下低報價者的獎賞,將大大提升網下詢價對象的風險意識,并會有效鼓勵網下詢價更理性、更低調,這對新股供不應求的中國股市來說,美式競價法有利于“做低”網下中標價,進而“做低”網上申購價格,并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效消除IPO嚴重超募的現象,不過,它卻仍無法避免新股上市首日被爆炒的命運!真正想要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進一步加速市場擴容,盡快做大創(chuàng)業(yè)板和中小板;另一方面,尤其是要盡快推進資本市場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不能總是停留在新股發(fā)行體制改革環(huán)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