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一項投資近1500萬元的重點建設項目,在主體工程完工兩年多后,卻仍然無法正常使用。造成這一當?shù)刂攸c工程爛尾至今的原因,是因質量問題引發(fā)的訴訟。本來簡單的案情,卻因遲遲無法做出工程質量鑒定而拖延至今。
重點工程爛尾
在河南省孟津縣連霍高速公路一側,矗立著一座巨大的鋼架結構廠房。由于長期風吹日曬,一些鋼構件上油漆已經脫落,因為生銹螺絲變成了咖啡色,廠房內長滿了雜草。誰也無法想到,這座破敗的爛尾工程,竟然曾經是洛陽市的重點工程,并極有市場發(fā)展前景。
2008年,洛陽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稱大洋公司)與全球500強企業(yè)法國圣戈班公司達成合作,在孟津縣新建四條電爐生產線。該工程總建筑面積七萬平方米。其中電爐生產線鋼結構廠房建筑面積39000平方米,主要生產在國際市場上有極強競爭力的新產品電熔鋯鋼玉磚。據(jù)大洋公司負責人常偉介紹,待生產線投產后,將年產電熔磚三萬噸,80%產品出口,新增就業(yè)崗位700余個,是2008年市重點工程。
但是這一切停留在了規(guī)劃書上。2008年11月4日,大洋公司和河南杭蕭鋼構有限公司(下稱杭蕭公司)簽訂標的為1490萬元的建設施工合同。由杭蕭公司承建其生產車間鋼構廠房工程。2009年4月30日到6月10日,隨著鋼結構主體陸續(xù)完工,大洋公司、工程設計公司、河南杭蕭、孟津縣質量監(jiān)督站以及監(jiān)理公司等單位代表對其進行了三次驗收,但沒有通過。
根據(jù)孟津縣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出具的證明,2009年6月10日的驗收結果表明,河南杭蕭沒能提供齊全的鋼材質量證明書,鋼結構使用的部分鋼板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
“我們發(fā)現(xiàn)車間鋼構廠房工程使用的鋼材有問題,要求杭蕭公司解決質量問題。”常偉說。由于杭蕭拒絕返工,大洋公司向洛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投訴,要求對河南杭蕭承建的鋼結構工程所使用的熱軋鋼板(帶)進行調查。洛陽市質監(jiān)局的調查結果顯示,河南杭蕭提供給大洋公司的12份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有8份內容與廠家原始產品質量證明書不符,涉嫌篡改和偽造。
另外,河南杭蕭在報價書中承諾提供牌號為Q345B的鋼材共計1050.34噸,但在實際提供的該牌號鋼材中,有675.642噸缺少質量證明書。“由于承建廠房的鋼材來源不明,而且厚度不夠,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我們不敢在這樣的廠房投入生產使用”常偉說。
按照合同預定,大洋公司需根據(jù)工程進度,分次向杭蕭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由于沒有通過質量驗收,大洋公司拒絕支付工程款。2009年6月20日,杭蕭公司以違約未支付工程款為由,向洛陽市中級法院起訴。2009年10月,大洋公司訴杭蕭公司工程質量糾紛案在洛陽市中級法院立案。這兩起具有關聯(lián)關系的案件并不復雜,其關鍵點是對工程質量作出鑒定,然而正是對于“工程質量作出鑒定”使得案件變成了曠日持久的馬拉松式的訴訟。
誰來鑒定
在杭蕭公司訴大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案中,大洋公司提出,按照合同預定,大洋公司需根據(jù)工程進度,分次向杭蕭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由于沒有通過質量驗收,大洋公司拒絕支付工程款。同時,大洋公司提出,洛陽質監(jiān)局的調查結果顯示,杭蕭提供給大洋公司的12份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有8份內容與廠家原始產品質量證明書不符,涉嫌篡改和偽造。
另外,河南杭蕭在報價書中承諾提供牌號為Q345B的鋼材共計1050.34噸,但在實際提供的該牌號鋼材中,有675.642噸缺少質量證明書。對洛陽市質監(jiān)局的調查結果,洛陽市中院并未認可。該案主審法官趙廣云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鑒定申請應該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技術處委托有資格鑒定的單位進行專業(yè)鑒定。
當時此規(guī)定并未能適用于案件的另一方。2009年10月,杭蕭公司在未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情況下,邀請“專家”對其承建的大洋公司鋼結構廠房進行工程質量和安全鑒定。“法院既然說,鑒定不能由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為什么對方能自行委托?再說由于對方身份不明,我們公司門衛(wèi)把他們擋在了門外。”常偉說。
2009年11月,洛陽中院一審判決大洋公司應當向河南杭蕭支付第三次合同價款298萬元,以及違約金112萬多元。大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訴。其判決的關鍵證據(jù)之一,是孟津縣公證處公證員所做的公證。前文提到了杭蕭公司邀請“專家”對其承建的大洋公司鋼結構廠房進行工程質量和安全鑒定。這份現(xiàn)場記錄被一同前往現(xiàn)場的孟津縣公證處公證員所公證。此時,一審庭審已經結束,這份公證書也沒能進行質證。但是,在判決書中,公證書成為法院認定大洋公司拒絕鑒定的事實。大洋公司負責人常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質疑:這次鑒定為何不由法院技術處對外委托?為什么這份證據(jù)不經過質證,就作為了判案證據(jù)?
漫漫無期
目前,杭蕭公司訴大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案已被河南省高院撤銷原判發(fā)還洛陽市法院重審。河南省高院2011年3月24日發(fā)出(2010)豫法民一終字第55號民事裁定書,要求洛陽市法院將本案與大洋公司訴杭蕭公司質量糾紛一案合并審理。該裁定書中載明:原審在大洋公司訴杭蕭公司質量糾紛一案正在審理中,尚沒有對工程質量問題作出認定并明確責任的情況下,判決大洋公司支付杭蕭公司工程款并承擔違約責任不當。本案與大洋公司訴杭蕭公司的質量糾紛一案系基于同一工程發(fā)生的糾紛,二者之間有密切關聯(lián)。鑒于質量糾紛案件正在原審法院審理之中,為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妥善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本案應與大洋公司訴杭蕭公司質量糾紛一案合并審理。
但是洛陽市法院并未按省高院合并審理的裁定,仍然分開審理。對此問題,洛陽中院民一庭于2011年10月17日通知大洋公司時說,對于合并審理的申請,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合并審理,但由同一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此,大洋公司表示異議,合并審理必須查清鋼結構廠房施工質量是否合格,但是分開審理洛陽市法院可以將杭蕭公司訴大洋公司的案件先行判決,將大洋公司訴杭蕭公司質量糾紛案無限制拖延下去。
北京資深法律專家陳煒律師表示,合并審理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把幾個有牽連的案件合并成一個案件進行審理,目的是防止人民法院對有聯(lián)系的訴訟作出相互矛盾的裁決,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本案是基于同一項建筑工程產生的工程質量和工程款糾紛,且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當事人和審理法院都沒有變化,適用的訴訟程序也是一致的,完全可以合并審理。合并審理的核心是指將兩個案件作為一個案件、一個案號、一個程序、在同一個時空中審理、在同一個法庭的同一段時間內完成調查、辯論,使共同訴訟人、對方當事人都一同完成訴訟行為,一并作出判決。否則分開審理就無法解釋。洛陽中院將兩個案件在同一合議庭進行審理,并非真正的合并審理。
大洋公司負責人常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施工質量不合格,致使整個生產線項目不能如期進行,計劃于2009年5月份建成投產的電爐生產線無法建成投產。訂購的機器設備無法入場,使很有發(fā)展前景的建設項目無法繼續(xù),新產品無法投產,簽訂的國內外合同無法履行,國外客戶已向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我公司已損失十幾個億的銷售收入,如果再繼續(xù)發(fā)展下去,很有可能給我公司造成被迫停產的嚴重局面。可是案件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有結果。”常偉說。
洛陽中院民一庭一位領導對記者表示,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正在由該院技術處委托有資格鑒定的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鑒定。何時能有結果?現(xiàn)在還不知道。記者就此詢問洛陽市委宣傳部,該部門相關負責人稱,對于企業(yè)糾紛,市委只能協(xié)調,但不會干涉司法。據(jù)記者了解,洛陽市委對這項重點工程的進展十分重視,于2011年5月4日至9月5日連續(xù)四次召開重大項目建設協(xié)調會并下發(fā)會議紀要,要求盡快予以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