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轟動一時的寧夏銀川“燕京華府”合同詐騙案由銀川市中院審結,陜西中機東信公司負責人李飏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成為近年來因合同詐騙罪遭最嚴厲處罰的房地產商。但是,十一長假前,在北京舉行的一次專家論證會上,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及中國政法大學的多位法學專家卻一致認為,此案合同詐騙罪名不成立。李飏到底是“罪有應得”還是“無端受禍”一時間引起媒體廣泛關注。 2010年5月,李飏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安廳刑事拘留,今年3月,銀川市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認定的主要犯罪行為包括:偽造項目計劃書、騙取及偽造政府公文,騙取土地使用權,以及騙取投資款、工程款、購房款并有逃匿行為,詐騙金額超過一億元,是近年來寧夏數(shù)據(jù)最為巨大的一起房產詐騙案件。今年4月,本案正式開庭審理,并于8月作出一審判決。隨著案情公開,一直有媒體對起訴依據(jù)提出質疑。最大的爭議在于,“燕京華府”項目建設過程中收取、拖欠借款、工程款、購房款的行為,是屬于刑事詐騙犯罪,還是民事經濟糾紛或行政違規(guī)。 十一長假前,針對此案,舉辦了包括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阮齊林、王平教授等知名法學專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有關專家對起訴書、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jù)材料進行了詳細分析。在詳細了解了本案案情的基礎上,經過仔細分析、充分討論,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指控李飏合同詐騙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 專家認為,根據(jù)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成立合同詐騙罪客觀上行為人所騙取的對象必須是合同相對人的財物,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從本案情況看,并不具備這兩個要件。 起訴書指控,李飏在不具備資質的情況下,偽造項目計劃書,騙取政府部門信任,為其辦理了“燕京華府”項目土地使用權證及工程建設手續(xù)。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表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必須是在合同簽訂履行時就現(xiàn)實存在的、可計量的利益。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飏獲得的建設工程本身不能視為合同詐騙罪所規(guī)定的財物,取得工程,即使在手段上有瑕疵,也并不屬于詐騙。 同時,起訴書指控,自2006年以來,李飏所掌控的陜西中機東信公司收取的借款、投資合作款、工程保證金、購房款,加上拖欠的工程墊款、材料款,共一億多元,皆為詐騙所得。但是,對于這些款項是否為詐騙所得,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表示,根據(jù)案情,李飏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自己投資、融資融物等手段進行工程建設,也歸還了部分借款、工程款。從所涉款物的來龍去脈看,要么已用于工程建設,要么以實體物(在建樓盤)的存在為對價。因此,本案缺少合同詐騙罪的“主觀要件”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基于上述理由,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就本案而言,指控被告人李飏合同詐騙證據(jù)不足。近日,針對一審判決結果,此案被告人李飏也向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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