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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作者: 來源:財經(jīng)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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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重慶一中法院對重慶廣電集團原總裁李曉楓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曉楓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曉楓在擔任重慶電視臺臺長、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總裁、重慶廣播電視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904萬余元。此外,2005年9月,李曉楓利用擔任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裁、重視傳媒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廣告公司負責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視傳媒公司公款人民幣300萬元,用于該廣告公司的營利活動。2006年4月,該廣告公司將300萬元歸還重視傳媒公司。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曉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及侄女收受賄賂665萬余元,還伙同林某、周某、劉某索取他人財物4239萬余元。李曉楓個人共計非法獲取財物價值1465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00萬元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其所犯數(shù)罪應實行并罰。 李曉楓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在伙同林某等人受賄中具有索賄情節(jié),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主動退回實際所獲的絕大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同時,李曉楓到案后,主動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對挪用公款犯罪構成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曉楓明確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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