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7·23”動車追尾事故首例賠償金額為50萬元。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guī)定,此次賠償包括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損失賠償15.2萬元,加上強制保險2萬元,加上20萬元保險理賠,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安葬費、家屬贍養(yǎng)費等,共計不超過45萬元。若迅速達成賠償協(xié)議,可另獲5萬元獎勵。但也有報道稱,溫州宣傳部以書面文件的形式予以確認,早簽約有4萬元到5萬元獎勵的說法是謠傳。
有網民表示,早簽賠償協(xié)議究竟是否“有獎”需要立即進行調查。有網民認為,早簽賠償協(xié)議“有獎”50萬元的賠償標準過低,鐵路事故的賠償標準應該反映實際生活水平的增長。還有網民認為,一起牽動著世界神經的動車事故,在原因尚沒有查明的情況下,相應賠償不該操之過急。
早簽賠償協(xié)議“有獎”須澄清
有網民表示,早簽賠償協(xié)議“有獎”是不是謠言,目前媒體報道不一致,需要徹查。如果真的是謠言,就要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因為這是顛倒是非、惑亂人心、擾亂社會正常秩序。如果不是謠言,而是這一事件被媒體報道后,有關部門改口,也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署名“楓橋夜泊”的網民表示,生命不分貴賤,對遇難者的賠付,應該一視同仁,合規(guī)合法。“7·23”動車事故引發(fā)全國關注,其善后工作決不能操之過急,更不能趕時間搶工期。對賠付問題,家屬與鐵路部門簽與不簽,先簽或后簽,都不應該有獎與不獎之說。
還有網民呼吁,現(xiàn)在各種消息很混亂,大家應該理性些。同時,在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政府應該設立權威的信息發(fā)布機制,確保真實信息通暢傳遞,如由相應級別的獨立調查部門每天召開一次例行新聞發(fā)布會。
50萬賠償金額被指過低
有網民認為,50萬賠償金額過低。署名“張起淮”博客文章表示,鐵路事故的賠償標準沒有反映實際生活水平的增長,也沒有體現(xiàn)動車乘客高消費、高支出,應得到高回報和高賠償?shù)奶攸c,更沒有與航空賠償標準、公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工傷事故等賠償標準相協(xié)調。此次賠償標準遠遠低于正常侵權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明顯有失公平。
署名“呂恩相律師”的博客文章表示,《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是行政法規(guī),其法律效力低于作為法律的《侵權責任法》,而按《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都按城鎮(zhèn)戶口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合計為562504元,而不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15.2萬的限額。同時,隨著近年來火車票價格的上漲,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費也在隨之上漲,但是,遺憾的是火車票責任保險2萬元的賠償限額標準并沒有與目前的市場水平接軌。
必須查清事故責任
署名“劉鵬”的網民表示,一起牽動世人神經的動車事故,在原因尚沒有查明的情況下,相應賠償本不該操之過急。最起碼,賠償多少是與事故責任有著一定聯(lián)系的。事故是“雷擊”等單純的自然災難造成,還是鐵路部門失職導致,其賠償理應有所不同,后者顯然要多于甚至要成倍于前者。
署名“吳永麟”的博客文章表示,當前,社會大眾與遇難者家屬需要的是真相,死者安息,責任者得到應有的懲罰,這才是事件的根本。對于遇難者家屬來說,他們悲痛欲絕,他們更需要的是社會的尊重、關愛來療傷,然而,這個過早的(賠償)決定是否缺失應有的人本關懷?這是否對遇難者失去生命的藐視和極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