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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王科技沉默面對兩項重罪質疑
        2011-05-25   作者:胡玉慧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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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越辯越明,但面對史上最嚴重的虛假陳述和集體內幕交易質疑,漢王科技卻陷入了深深的沉默,記者數(shù)次聯(lián)系要求采訪,均被漢王以種種借口拒絕。
          不愿說?不能說?還是明擺著的事實,不需要說?
          雖然漢王面對質疑顯現(xiàn)出異常的冷靜和緘默,但投資者卻已然憤怒,來自證券、產經以及法律界的多位人士,紛紛譴責漢王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徑。

          漢王被質疑涉嫌虛假陳述及內幕交易

          5月20日,《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了 《精準減持 漢王科技九高管涉嫌內幕交易》一事,質疑漢王科技(002362,收盤價20.79元)在年報中刻意隱瞞應當披露的一季度業(yè)績劇烈變臉情況,從而為9名現(xiàn)任高管及時減持手中股份騰挪出空間。
          進入今年以來,漢王科技業(yè)績大變臉,股價跌幅深重。截至上周末,從3月18日年報發(fā)布后計起漢王科技已累計下跌47%,跌幅位居兩市個股前列,眾多中小股民損失慘重。不過公司9名現(xiàn)任高管卻能精準減持,提前躲過多重利空襲擊。
          但是這9名高管的減持,充滿了蹊蹺。減持時間是年報發(fā)布后第二個交易日的3月21日,此時定期報告前30天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自家股票的窗口期剛剛結束;減持股份性質是屆滿一年限售期的原始股,漢王科技目前只有這9個現(xiàn)任高管手中股份解禁;減持數(shù)量方面,9名高管中就有8人是在3月21日減光了當年可減持的25%的限額!
          《每日經濟新聞》多方采訪求證后了解到,漢王科技竟然在年報中隱瞞了應該披露的一季度經營劇烈惡化事實,不僅不及時披露,反而等到9名現(xiàn)任高管套現(xiàn)完畢落袋為安后整整一個月,才向外界告知這項姍姍來遲的信息。而這之后,就是半年報繼續(xù)大幅預虧、電紙書大幅降價的利空發(fā)布,二級市場股價自然也隨之連創(chuàng)新低。
          就此,多名證券業(yè)內律師認為,漢王自身行為存在著虛假陳述的嫌疑,而高管們作為內幕知情人則有利用這項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之嫌!
          5月20日本報報道后,立即引起了市場各方的極大反響。當天記者獲深交所相關負責人答復稱,交易所已就漢王科技年報與一季報業(yè)績差異情況發(fā)去問詢函,高管們減持一事也在關注;同天二級市場投資者則選擇“用腳投票”,開盤后十多分鐘漢王科技就跌破了去年IPO時發(fā)行價(復權后價格)。

          兩度正式采訪均無回應漢王科技至今沉默

          報道刊發(fā)以來,眾多普通投資者以及產業(yè)界人士相繼致電本報,或表達他們對漢王此舉的看法,或詢問有關本事項的最新進展;但不論談到哪方面內容,漢王方面對上述兩項質疑作何解釋,都是他們共同關心的話題。
          但遺憾的是,盡管記者近日來多次與漢王聯(lián)系,表達希望能獲知公司對外界質疑的看法,但至今未獲得漢王方面關于此事的只言片語,就連兩度正式采訪要求都無回音。甚至連原本約定好的回復,也被漢王單方面取消。
          5月20日見報稿件刊發(fā)前,記者就曾聯(lián)系過漢王科技,希望能直接采訪公司董秘朱德永,但得到接聽電話的人士自身非董秘、也非證代,無法接受記者采訪的答復;5月20日稿件見報后,記者按照漢王科技的要求向公司發(fā)去了采訪提綱,當日晚間公司證券部負責人致電記者表示,“最晚會在下周星期一上午(即5月23日)給出書面答復。”
          但23日上午卻未有來自漢王的郵件,記者致電漢王科技方面詢問,卻被證券部負責人告知公司不會回應本報問題。具體對話過程記錄如下,NBD即是《每日經濟新聞》。
          NBD:請問上周五說最晚會在今天上午給答復,但現(xiàn)在我還沒收到……
          漢王科技:這個事我們會給深交所做書面說明,就你們報道的內容以及采訪提綱里面的問題向交易所作說明。
          NBD:……這是什么意思呢?是說我們這邊公司不會給答復了?
          漢王科技:對,怕你們只摘取說明的部分內容登出來。
          NBD:那這樣,我們將公司說明全文刊發(fā)出來,這樣處理可以嗎?
          漢王科技:其實按照采訪提綱中提那些問題,我們回應的話會涉及部分未披露信息,按照信披規(guī)定是無法給單一媒體提供這些信息的。另外,你們報道中有關公司虛假陳述、高管內幕交易嫌疑,這些事項性質的認定涉及法律、財務等很多方面的問題,比較復雜,不是哪個律師或者會計師說說就能定性的。你也知道深交所給我們發(fā)了問詢函,公司內部現(xiàn)在也正在做調查。
          NBD:這是說公司內部在進行自查了嗎?
          漢王科技:畢竟公司不等同于減持的9個高管,高管為什么要在那時候減持、減持的時候知不知道內幕信息,這些都要向他們本人詢問了才知道。
          NBD:那這個書面說明現(xiàn)在完成了嗎?后續(xù)公司是否會將對外公告?
          漢王科技:還沒有(完成)。至于是否公告,如果當中涉及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件,那么公司會發(fā)布公告。
          由于公司以擔心泄露未披露信息為由拒絕了本報采訪,24日 《每日經濟新聞》將采訪提綱修訂后再次發(fā)給公司,并在郵件中注明無論是否回應新一次采訪,都請公司在發(fā)稿前給一個準信。但之后一直未接到來自漢王的聯(lián)系,當日17:30左右記者致電公司了解到,公司證券部負責人已知道此事,但當時尚在開會,不清楚公司態(tài)度。

          各方聲音:漢王應就外界質疑作出說明

          在證券市場上,虛假陳述及內幕交易是最嚴重的質疑,相信換作另外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會第一時間向投資者澄清;更何況二級市場股價還明顯受到影響。為何漢王科技偏偏在這時擱置《每日經濟新聞》采訪請求,任由公司自身形象在質疑聲中一日日受損?
          在業(yè)內人士看來,這或許是公司對質疑“無話可說”。5月24日,長城證券資產并購部總經理尹中余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像一季報業(yè)績劇烈變臉這么重大的信息,公司有義務在年報中、或者說在高管減持前對投資者披露,而不是等到高管減持完畢了才發(fā)個預虧公告;年報發(fā)布時高管們也不可能不清楚自家最新業(yè)績情況,他認為公司在披露年報時刻意隱瞞的可能性很大。
          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私募界人士也認為漢王至今不回應外界質疑的處理方式欠妥當。深圳市翼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余定恒說,雖然不便對單個公司行為發(fā)表評論,但公司高管應該清楚本身產品銷售數(shù)據(jù);公司也應該對外界質疑給予說明。“電紙書受平板電腦產品沖擊很嚴重,我不看好它的前景。”余定恒說。
          此外,另有電紙書產業(yè)界人士向記者表示,這次事件最惡劣之處就是漢王9位高管的減持。“九大股神嘛。我們雖然側重產經這塊,但漢王這個事也一直在關注。我認為高管這種做法是違規(guī)的。”他還告訴記者,實際上漢王的電紙書自去年第二季度蘋果iPad上市后就在走下坡路,只是一開始下滑幅度不明顯而已;9月份盛大998元的Bambook發(fā)布,再沒多久愛國者推出了百閱,兩款便宜許多的同類產品,再加上水貨Kindle進入國內市場,對漢王電紙書的沖擊非常明顯。
          律師方面,則呼吁漢王應盡早發(fā)布相關公告。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表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影響的媒體的報道時,上市公司應該在2天之內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特別是交易所已經發(fā)出問詢函時,上市公司更應該進行回復。若漢王不作回應的原因是會涉及部分未披露信息,張遠忠表示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該向證監(jiān)會或深交所申請信息披露豁免,并將此信息披露豁免進行公告。

          律師:內幕交易若成立高管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漢王科技持續(xù)沉默,眾多在這輪暴跌中蒙受損失的投資者至今無法獲知事實真相,更遑論向公司提起索賠。但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國華告訴記者,目前在我國,內幕交易和虛假陳述都是嚴重的證券違法行為,向來是證券監(jiān)管打擊的重點。
          內幕交易方面,劉國華表示,相關人員可能需要承擔行政、刑事和民事方面的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則規(guī)定,“內幕交易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去年發(fā)布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規(guī)定進行了內幕交易的人員“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進行內幕交易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于虛假陳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劉國華表示,雖然被認定為虛假陳述后的行政處罰較輕,但這對于投資者維權來說相當重要。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需等待監(jiān)管部門就事件性質進行認定并作出處罰決定之后,投資者才能進入索賠程序,向上市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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