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移動通信研究院業(yè)務拓展部副總經理張光海,在與其他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時,以借錢的名義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賄1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張光海有期徒刑11年。
年薪40萬“借款”多年不還
張光海,44歲,研究生學歷,曾任中國移動通信研究院業(yè)務拓展部副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出具的材料顯示,張光海負責中國移動安全領域的研究工作,2009年的稅前年薪為40余萬。
據指控,2003年8月,張光海利用擔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總部研究開發(fā)網絡技術研究室項目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與北京賽四達中科信息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賽四達研究院)簽訂履行相關技術服務合同過程中,以借錢為由向賽四達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祝某索要10萬元。
祝某說,2003年,張光海稱其主管的移動手機支付業(yè)務有非常好的前景,并讓祝某注冊一個研究院,因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不會將這種業(yè)務給公司性質的單位,但會交給科研性質的單位。祝某注冊成立了賽四達研究院后,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簽署了3份合同。
在此期間,張光海以家中有事為由向祝某提出借款10萬元。祝某考慮到已為中國移動的業(yè)務投入了財力物力,但是業(yè)務還沒到手,所以便給了張光海10萬元的轉賬支票。
偽造借條企圖蒙混過關
2009年下半年,張光海給祝某打來電話,稱只要有人調查他的事情,一定要通知他。2010年3月,檢察院找祝某調查有關情況,祝某告訴了張光海,張光海要求祝某證實這10萬元就是借款,并且已經歸還。張光海還提議給祝某一張借條,并讓祝某給他寫張收條,制造已還錢的假象。但第二天張光海又找到祝某稱,如果直接寫欠條,能鑒定出時間,就給了祝某一張借條的復印件。
祝某向偵查機關說,張光海在當時的環(huán)境下名為借款,實際上就是為了要錢。因為給錢時,祝某希望張光海能給他寫個借條,以便日后拿不到業(yè)務,自己還能將10萬元要回,但張光海不寫。而且張光海拿走10萬元之后,始終沒提還錢的事情。
2010年8月,張光海因涉嫌貪污罪被羈押,后偵查機關經調查更改了其所涉罪名,于同年9月以受賄罪將其逮捕。
法院判決向他人索取賄賂
雖然張光海否認犯罪,稱10萬元是借款。但法院指出,張光海與祝某之間沒有書面借款手續(xù),他取得款項后,雖然具有歸還能力卻長時間不予歸還。因而,10萬元不是借款而是張光海以借款為名向祝某索取的賄賂款。
法院認為,張光海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賄賂款10萬元,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