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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鵑二審為何被改判緩刑出獄
        2010-08-31   作者:記者 張媛  來源:新京報
         

            黃光裕案昨日在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宣判,黃光裕被維持原判領刑14年、罰沒8億人民幣。黃光裕的妻子杜鵑則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并緩刑三年,罰金2億,當庭釋放。

          黃光裕三罪并罰

          根據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兌換港幣8.22億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fā)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
          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該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余元。
          5月18日,本案一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均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億人民幣,沒收部分財產2億元;其妻杜鵑因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并處罰金人民幣2億元;許鐘民則因內幕交易罪(從犯)以及單位行賄罪,獲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
          昨日的二審判決中,黃、許二人都維持原判,杜鵑被適用緩刑,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審委托新律師

          一審時,黃光裕曾稱自己不構成內幕交易罪和非法經營罪,且認為罰金過重,提起上訴。
          此外,他還解散了知名刑訴律師田文昌、楊照東組成的辯護團隊,轉而委托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國玉、北京市東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世國、北京市創(chuàng)世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默等為其辯護。
          據了解,呂國玉在從事律師執(zhí)業(yè)前,曾任職檢察院,主辦過全國首例因非法經營外掛軟件牟利案、全國首例因非法傳播病毒被刑事追查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侵犯商業(yè)秘密案等。

            僅十余人參加二審旁聽

          現場人士稱,三名被告人情緒平靜;未獲知會否申訴
          昨日上午9時30分許,黃光裕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并宣判,黃光裕母親、胞妹等家屬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少數員工合計十余人參與旁聽。
          據在場人員描述,三名被告人黃光裕、杜鵑、北京中關村科技發(fā)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許鐘民都身著便服出庭,由于判決書長達數十頁,且大部分與一審判決書一致,因此法官選取了上訴部分及二審法院審理部分宣讀,前后持續(xù)了近半小時。
          不過在半小時內,三人都情緒平靜,沒有說話,彼此間也沒有眼神交流。宣判后,三名被告人的律師們在法庭內簽字,三人被帶出法庭后簽字,因此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也未進行交流,未獲知是否還會申訴。
          宣判后,杜鵑因獲緩刑而當庭釋放,在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回家。

           關注焦點

          杜鵑二審為何被改判緩刑

          據稱其繳清2億元罰款,且有悔罪表現
          目前,作為大股東、創(chuàng)始人的黃光裕正在與國美電器現任董事長陳曉之間就股權稀釋問題展開爭斗,黃妻杜鵑從一審時的三年6個月到二審的3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并得以釋放,備受關注。
          昨日,杜鵑的辯護律師許昔龍未接聽電話。不過,據許鐘民的律師趙國華介紹,二審時三名被告人都未提交新的證據,法院采用書面審理方式未曾開庭,根據昨日宣判時從法院方面獲知的消息,杜鵑已全部繳清罰款2億元,有悔罪表現,法院在考量全部情節(jié)之后作出緩刑判決。

          專家說法

          罰黃光裕6億元算不算多

          專家認為,6億元不到其內幕交易收益的2倍,量刑居中偏下
          本案中,黃、杜、許三人財產處罰共計11億元,創(chuàng)下全國迄今為止個人罰金的最高數額。
          一審時,黃光裕也認為罰金過高。不過,昨日其律師呂國玉、張世國等均拒絕評論。
          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毛立新認為,黃光裕的6億元罰金則是根據涉案金額3.09億作基數來確定的,法律規(guī)定可處1-5倍罰金,法院作出的6億元判罰不足3.09億的2倍,也是居中偏下的量刑。
            根據一審起訴書顯示,黃光裕在“中關村”股票上進行內幕交易,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達3.09億余。

          認定非法經營罪適不適合

          專家認為,黃光裕非法兌換8億多港幣,當屬非法經營罪
          在黃光裕案一審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方圓律政》雜志、中國律政網于6月16日展開研討,與會專家包括北京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張泗漢等,共有7位。
          研討會的焦點圍繞黃光裕被認定非法經營罪展開。根據研討會當天的記錄,張泗漢等專家認為,非法經營罪的內容很寬泛,黃光裕的非法買賣外匯屬于非法經營的范圍。
          不過,與會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昨日則表示,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法定罪,主要取決于國家的政策和國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其前身是投機倒把罪,而黃光裕所涉的非法買賣外匯屬于該罪的一種。
          但具體到本案中,阮齊林認為,2007年國家的外匯牌價和市場交易價基本沒有差別,在外匯指定交易場所外私下買賣外匯的刑罰必要性已明顯降低,因此黃光裕利用地下銀號買匯還賭債的危害性,與其說在于非法買賣外匯,不如說在于8億多巨額資金的非法活動。
          對于專家研討會的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司法機構獨立審判,專家研討不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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