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zhèn)山東煤礦和波羅鎮(zhèn)樊河村發(fā)生了群體性械斗,此事被當地稱為“7·17事件”。記者調查發(fā)現,這并非一起簡單的斗毆事件,發(fā)生在山坳里的這一事件,根源是礦權糾紛,導火索是一起久拖不決的“民告官”案。這起看似并不復雜的礦權糾紛案,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執(zhí)行,致使價值數億元的集體財產歸于個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生效的判決,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xié)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糾紛最終導致矛盾激化,事態(tài)升級。(7月19日經濟參考報) 陜西省國土廳“一個省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以權威人士的認定否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如非白紙黑字,這種“聞所未聞”的事確實難以讓人相信。誠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所言:(陜西省國土廳)以其手中的行政權力來對抗法院的司法權,這在法律上是絕對不允許的,否則還需要司法機關做什么? 在筆者看來,如此反問代表了公眾最為迫切的追問。現在的問題是,“7·17事件”既已發(fā)生,該次事件的成因也已被簡單梳理,其中涉及的權力、利益糾葛也已浮出水面,那么,相關方面不妨盡早介入徹查,給礦主樊占飛及樊河村村民一個交代,給榆林中院、陜西高院以及關心此事的公眾一個說法。 在該起事件上,先是法院給出判決已兩年有余,但陜西省國土廳拒不執(zhí)行;接著,陜西省國土廳召開“判決會”,以權威人士認定的形式,否定法院判決。這里,兩個細節(jié)值得關注:其一,在探究事件背后的隱情時記者得知,李釗及其山東煤礦的利益人士被稱“能量很大”,他們曾公開表示不惜代價“把煤礦搞到手”。其二,今年3月1日,陜西省國土廳向北窯灣煤礦負責人和村民代表發(fā)布“通知”的,是該廳兩位副廳長;該廳有關人士曾無所顧忌地說:“原告打贏官司也沒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執(zhí)行辦法!” 種種事實和跡象表明,在“7·17事件”背后,很可能涉及相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而從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脈絡看,筆者認為,只要相關方面能夠及早介入,深入徹查,厘清問題背后盤根錯節(jié)的利益糾葛和錢權交換,絕非難事——不難想見的是,該起事件背后,相關工作人員的問題還有“深挖”空間。當然,這一切,都有待于相關方面審慎判斷并作出迅捷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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