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五里橋附近的中弘·北京像素兩幢樓開盤引爆上千人的糾紛。早在4月3日,上千名購房者在連夜排號交付“定金”2萬元之后,售樓方給予了兩項口頭優(yōu)惠政策。等到開盤時,售樓方突然宣布:售價比當初承諾的價格每平方米上漲4000元,均價最高達2.8萬元,且之前的優(yōu)惠政策全部無效。一個晚上每平方米暴漲4000元,每套房子漲了幾十萬,開發(fā)商一夜之間就憑空賺了上億元。 很顯然,這是再明顯不過的哄抬房價行為。可是,對于開發(fā)商的這種強勢的操縱價格行為,一方面,在整個糾紛發(fā)生的過程中,我們沒有聽到北京市住建委等相關部門對此的定性;另一方面,很多人認為,既然政府可以將地通過“招拍掛”賣個高價,開發(fā)商有天然的權利決定房屋的銷售價格,而且,由于購房者之前交納定金換取的只是“選房申請書”,在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的行為既不違法,也不違約,除了道德譴責,對其坐地漲價的行為并無解決辦法。 是真的沒辦法,還是不想管?這是首先需要界定的問題。其實,早在上一輪房地產調控周期中,捂盤惜售和哄抬房價就被視為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房地產市場兩種最典型的擾亂市場行為。早在2006年5月10日,北京市建委就公布了
《關于加強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控監(jiān)管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包括惡意哄抬房價在內的53種擾亂市場的行為將受到處罰。而在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十一條”,以及住建部關于轉發(fā)《上海市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價格及價格調整方式。在北京市2010年2月通過的“市十一條”中,明確規(guī)定:“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三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公開對外銷售”。可見,無論在國家層面,還是北京本地,對于哄抬房價的行為的定性有明確的規(guī)定。 有人認為,導致開發(fā)商坐地漲價的主要因素在供求關系,在土地價格高漲的情況下,開發(fā)商毫無疑問有權利決定房屋的價格并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調整價格。這種看法,如果在一個完善的競爭充分的市場環(huán)境中,無疑具有很大的正確性,但當下中國的房地產市場遑論完善,就是最基本的信息披露也很難做到。在市場扭曲的情況下,市場本身傳導的信號不僅失真,而且具有極大的操縱性,必須通過政府的監(jiān)管行為,讓市場回歸理性,那種將中國房地產市場視為真正市場者不僅天真,而且對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極為有害。 我們看到,最近,因為恐慌性的購買,哄抬房價等行為在各地又重新抬頭,如果不果斷出重手抑制,必將引發(fā)更大的恐慌。但是,遺憾的是,各地相關部門對于開發(fā)商的抬價行為,卻鮮有出重手予以處罰的案例。北京朝陽的樓盤,在整個糾紛發(fā)生的過程中,相關部門一直缺席和失語,這一方面難免有種種糾結的利益的存在,另一方面,也和缺乏相應的制裁措施不無關系。我們看到,盡管每一次房價調控,上自中央,下自地方,都口口聲聲要打擊捂盤惜售和擾亂價格的行為,但如何打擊,從來都是紙上談兵,北京除了要求開發(fā)商整改,請開發(fā)商到相關部門“喝茶”之外,并無震撼性的舉措,其他地方,大同小異。 “國十一條”將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作為房地產健康發(fā)展的重要一環(huán),而要真正打擊價格違法,最關鍵的是要加重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必須對哄抬房價的開發(fā)商給予重罰,對于其超出備案價格的部分予以沒收,取消其資質或者限制其競拍土地,或者將其納入征信體系,給予信貸上的限制,而不是現在這樣,高聲喊打,拳不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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